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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堕胎权之争,真正的要害问题都在细节里

来源:比利时 时间:2023/6/11

年2月,经过一整年的争吵,法国议会修改合法堕胎的时限,从孕12周扩大至14周。

《卫报》标题:在议会争吵一年后法国扩大了堕胎时限

总统马克龙签署了同意书,表示「尊重议员的自由」,在此之前,他曾经反对这项修法,告诉媒体把堕胎限制放宽到14周会「徒增妇女的痛苦」。

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年的「罗诉韦德案」判决,认定堕胎并非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将限制堕胎的立法权交还各州的民选代表。

《华尔街时报》的评论标题:堕胎权还给人民

作为这项判决的最直接结果,密西西比州《胎龄法案》被判合宪,该法案将合法堕胎的时限划为孕15周。

马克龙在第一时间评价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说:「堕胎是所有女性的一项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并表达了他对美国女性的「声援」。

提问:马克龙这个人是不是虚伪透了?

听其言不如观其行,马克龙初当选时是全世界主流左翼的宠儿,后续政策却多令左派失望;相应的,英国首相鲍里斯.约翰逊曾获评「英国川普」,其一系列政策却常被视为背离右派

其实不然,马克龙是真心认为自己站在「堕胎权利」一边的,他甚至主张把「堕胎权」加入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

退一步讲,即使马克龙是个虚伪的政客,法国民意也跟他想法相仿。年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法国是世界上最支持堕胎的国家,支持率高达81%。

法国并非孤例,在欧洲大多数国家,堕胎的时限通常都更接近美国红州,且往往更严格:

丹麦,堕胎被限制在孕12周内。

西班牙,堕胎被限制在孕14周内。

意大利,堕胎被限制在怀孕90天内。

比利时,堕胎被限制在孕12周内,且需要先经过医生咨询。

德国,只有在孕12周内,接受过医生「劝阻」仍决意的堕胎才算合法。

瑞士,堕胎被限制在孕12周内。

瑞士邻国列支敦士登,几乎完全禁止堕胎,想堕胎的人只能跨国去瑞士或奥地利。

在欧洲,唐氏综合征患者通常也会被生下来

年,芬兰女权组织发起签名请愿修法:在孕12周内,无需两名医生签字批准即可选择堕胎。这一请愿已跨过了五万人的诉诸立法门槛,但目前尚无成果,在芬兰堕胎仍然处于法律限制不严但审批痛苦的矛盾中——孕12周内一般需要两名医生签字,13~20周需要国家福利与健康监督局批准。

不知道为啥,芬兰这个请愿配图相当的「支持生命权」

老欧洲比较有名的堕胎宽松国瑞典,就是一个类似过程的结果:福利主义改革中,瑞典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来审批堕胎申请,一如其他福利主义,许多孕早期的堕胎申请一排队就排到了中后期,还不如放宽——年新的立法允许孕18周内堕胎,18周以后才需要特别申请。

而且,与美国「最严反堕胎法案」那种罚款处罚不同,老欧洲还往往保留起诉非法堕胎刑责的法律。

现在问题来了,为什么老欧洲普遍认为自己支持「堕胎权」,也很少见到哪个女权人士披上红袍白帽控诉老欧洲?

近年女权运动最爱的cosplay

一方面,当然是因为媒体强势国家,如美国蓝州、加拿大、英格兰(孕24周内),均为堕胎极其宽松的地区,在这个问题上与他们直接冲突的,是美国红州而非老欧洲。

英文主流媒体的焦点会让多数知识分子不注意到那之外的情形,我有个朋友两个月前做了一番查询后惊奇地评论说:「原来世界上只有4个地方容许孕晚期堕胎,美国、加拿大、北棒槌岛和其他国家」。

不过这不能解释法国或丹麦人自己的想法,他们生活在一个「红州」,同时认为「堕胎权」理所当然。

这恐怕就要追究到「罗诉韦德案」这个美国「堕胎权」的源头了,未经民选立法机构争论妥协,9个法官,直接将其创立为一项全国范围的「宪法权利」。

年的最高法院合影,当时已经有三名尼克松任命的大法官,但只有伦奎斯特和民主党人拜伦.怀特反对「堕胎权」判决

当时,由肯尼迪总统任命的大法官拜伦.怀特,写下异议:

「我在宪法的语言或历史中找不到任何东西可以支持法院的判决。法院只是为孕妇制定并宣布了一项新的宪法权利,并且几乎没有任何理由或权力采取行动,赋予该权利以足以推翻大多数现有的州堕胎法规。结果是,50个州的人民和立法机构在宪法上无权权衡胎儿持续存在和发育的相对重要性,以及对妇女的一系列可能影响。作为原始司法权力的行使,法院也许有权做它今天所做的事情;但在我看来,它的判决是对司法审查权的草率和奢侈的行使宪法延伸至本法院。」

怀特是民主党人,并非原旨主义或文本主义的信奉者,事实上,当时的原旨主义法理发展也远未成熟,关于接下来几十年原旨主义的演化,有一篇精彩的文章——保守派法律运动的命运,我就不多赘述了。

理解原旨主义的内部分歧,是理解本次判决6:3的那个6的关键,同时,应该能理解很多被媒体揪住报道却不能正确解析的后续。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是6里面最主要的摇摆票,他是坚定的司法克制主义者(正是基于这一观念他写下了同婚判决里那篇流传广泛的异议书,并遭到简中进步人士「手撕」),重视遵循先例,他最希望的结果是在不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基础上同时判决密西西比州的法律有效,但前面的诉讼为这留下的操作空间实在太小了。

托马斯大法官的意见会被媒体热炒,他主张应当重新审视所有使用「实质性正当程序」释宪的最高法院判决,包括同婚乃至久远的鸡奸罪。

媒体不会报道的是,重新审视「实质性正当程序」是托马斯大法官一以贯之的司法主张,并非「宜将剩勇追穷寇」,出于遵循先例的依赖利益考虑,比如同婚判决后已然成立的数十万份婚姻协议,其他大法官都不会站在他这边。

卡瓦诺大法官还特地在单独的意见书里写明:本次判决不具有追溯效力,禁止跨州堕胎也属于违宪。

卡瓦诺大法官是在这个案件里,罗伯茨之外最可能的摇摆票,但他往往被堕胎支持者视为头号仇敌

不考虑司法端,在立法机构,美国的堕胎法案会有怎样的发展?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短期内,会有一系列收紧的法案出现,尤其是在红州,可能有好几个州会跟进「心跳法案」,把堕胎时限限制在孕6周之内。这些是红州之前就在配合堕胎争议操作的动作。

但这类立法并不符合普遍的民意,尽管民意在这个问题上,比你从一两条新闻里读到的要复杂得多。

比如说,最简单的「支持生命权」和「支持选择权」选边,「支持选择权」大部分时候都占优,只有三个时间点被逆转。最近的时间点,发生在大法官人选之争,可以解释为「支持生命权」运动加强了宣传;而前两次则都发生在奥巴马当政,左派基进主义高歌猛进的时候。

反过来,随着「罗诉韦德案」被翻转的情势愈发明朗,「支持选择权」的支持率水涨船高,「支持生命权」掉到了20年来的新低,跟他们在现实中的胜利完全不匹配。

这其实就表明,大多数普通人对于堕胎问题,都处于温和立场,还很容易「偏弱走衰」的那方,无论对于彻底禁止堕胎,还是放开手脚引产,他们都会感到恐惧。

有民调机构发现,多数人是不喜欢「禁止堕胎」的,若问题变成「禁止孕中期堕胎」,那就能获得大多数支持——但可能支持的人也不知道孕中期指哪时候,因为对15周堕胎禁令的民调,就只是微弱的多数支持,那已经在孕中期开始三周后了。

性别在这个议题上并非关键,反对堕胎的女性比例,只比男性比例稍微低一点,议题靠拢哪个极端,才是他们对其抱持敌意的关键。

比如说,在通过了「心跳法案」的得克萨斯州,「支持生命权」的支持率一般都高于「支持选择权」,但几乎所有关于「禁止堕胎」的调查,都反映出它的支持率很低。

得州设置有「触发法」,「罗诉韦德案」被翻转后,将自动禁止大多数堕胎,民调显示,支持:反对率是35:53,而且,强烈反对有42%,是强烈支持的两倍。

所以,要在长期维持到「心跳法案」的严格程度,阻力会相当之大,一些豁免和放宽是未来可以预期的。

在蓝州,可能能看到一个反方向的收拢过程。

50年前的「罗诉韦德案」判决,让美国关于堕胎的民主争论大为延迟,同时让美国关于堕胎的民主声量过度放大。左右两派都抓屎敷脸,让广为人知的,要不就是「强奸受孕也不得堕胎」,要不就是「生完孩子也能堕掉ta」。然而从今天起,正式的争论、妥协是时候提上轨道了,该补的功课就得补,跟密西西比州相仿的老欧洲显然不是什么「使女的故事」。

对于习惯了小提琴家思想诡辩的中国自由派,「罗诉韦德案」被翻转肯定会让他们难过,诉诸民意立法也可能会引起一些恐慌之声。

可是,完全不经过民意限制,直接放任堕胎的,也就只有两个地方——北棒槌岛和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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