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走出去”企业如何搭建全球合法、有效的多层投资框架?以此获得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笔者参考曾参与过的多家世界强跨国公司、中国成功“走出去”民企和国企的海外投资架构的实际案例,依据相关税收协定和海外国别税制,结合中国最新的相关税收优惠规定,提出下面操作建议,供相关者参考。
一、搭建全球投资架构:需考量的主要税务因素
“走出去”企业在设计其全球投资结构(层级)时,税务需要主要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有:双边税收协定、境外税收抵免、受控外国公司规定、资本弱化、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等方面。
税收协定方面,通常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利得给予优惠的预提税税率,如协定优惠税率通常为0~7%,而没有协定的预提税税率为10%~25%。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协定优惠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即“受益所有人”的限制条件。比如,要求享受协定的公司的参股比例(如20%以上),持股的时间(如12月以上),还要要有实质性业务,不能只是注册一个壳公司,以防止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等等。在受控外国公司规定(CFCrule)方面,我国相关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企业或者由我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我国税务机关可对此利润视同分配,并予以征税。“走出去”企业还要考虑相关国家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方面的规定,防范由此所产生的税务风险。资本弱化是针对企业关联方债务与资本金的比例作出的规定,即企业的关联方债务超过税法规定债资比的部分产生的利息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以防止企业通过过度负债,以利息费用税前抵扣来避税。转让定价管理,指各国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反避税方面,企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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